目前企业涉及所得税相关减免优惠(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
目前企业涉及所得税相关减免优惠(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均无需提交税局备案,企业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